腐败现象的发生,往往与当事人的思想方法有关,与他们所处环境的习俗风气有关。如果我们在重视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能在思想方法和习俗风气上多下一点功夫,反腐倡廉的工作会更有成效一些。
我们把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当做腐败现象的原因,但承认“腐败有原因”不等于肯定“腐败有理由”。对于有责任能力、有选择自由的人来说,诱使腐败的人和事再多,都至多是腐败的“原因”,而不是“理由”。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要重视消除腐败的原因,努力消除使比例过高的人们难以抵挡犯错诱惑和堕落压力的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而从个人行为的角度来看,则要重视拒绝腐败的理由。特别要注意,有些看似正当的“理由”,其实是并不正当的“借口”。许多腐败现象的出现,与“目的的正当决定手段的正当”的思维方式有关。大到赶英超美、反帝反修,小到单位评估、团体福利,我们看到的多少蠢事甚至丑事,是在正当目标的名义之下做出来的啊。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目的和手段要完全一致确实不易,两难选择往往无法回避。廉政建设要承认这种状况,并努力加以克服。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坚持公义高于私情的原则,也要承认公义和私情尽量兼顾的常理;既要号召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秉公办事,甚至大义灭亲,也要想办法消除公义和私情之间经常发生矛盾的文化条件和制度条件。假如人们普遍认为亲戚朋友哪怕违规也要帮忙,“这点忙也不帮你怎么说得过去”;假如制度规定看上去是墙实际上是门,“人家能做的你为什么不能做”,公义和私情之间的矛盾就不容易克服。对这些情况必须有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就整个社会而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确实必须只争朝夕,毫不懈怠,但恰恰是为了真的实现而不是假的实现民族复兴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崇高目标,我们必须对用来实现目标的手段做慎重选择,而不能慌不择路。那些有悖于“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的形象,那些有悖于“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的做法,都必须尽早克服,直至完全弃绝。否则,我们的工作做得再多,也只是事倍而功半,甚至南辕而北辙。